(2017)鲁020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杲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杲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231号原告: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7号楼7层B区。法定代表人:刘方明,总经理。被告:杲茜,女,1986年3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杲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45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杲茜工作期间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在离职过程中未按照公司的规定交接所有资料,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数额有误,诉至法院。经查明:杲茜向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的工资11000元。2017年3月15日,该仲裁委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45号裁决书,裁决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杲茜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的工资7221.96元。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7年4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杲茜与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产生争议,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7]第145号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不具备起诉的条件,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不予收取,待裁定书生效后退还青岛芳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玲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