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俊与被告张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张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968号原告:吴俊,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环卫工人。被告:张祝国,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与被告张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祝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撤回对被告张祝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后3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广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