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刑更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冯玉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玉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61号罪犯冯玉华,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峄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玉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26216.39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冯玉华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玉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冯玉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1999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1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锡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2007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启东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13年3月17日届满。该犯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26216.39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履行,2017年3月山东省兰陵县民政局出具其家庭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冯玉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并且因家庭困难而未履行原判民事赔偿以及罚金等财产性判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玉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