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谷素勤与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素勤,李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21号原告:谷素勤,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环,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谷素勤与被告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谷素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邢红生审判员  王凤伟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