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谷素勤与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素勤,李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21号原告:谷素勤,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环,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谷素勤与被告李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谷素勤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邢红生审判员 王凤伟审判员 马冬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