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开军、张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开军,张广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139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国庆(原告刘某的父亲),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赵开军,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张广山,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号。原告刘某与被告赵开军、张广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