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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某1与付某2、付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付某3,付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906号原告付某1,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生,住三门峡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王玉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付某2,男,195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三门峡湖滨区。被告付某3,女,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被告付某4,女,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1诉被告付某2、付某3、付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1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卫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