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慕吉财与王晓光、常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吉财,王晓光,常颖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民初860号原告:慕吉财,男,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王晓光,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常颖,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原告慕吉财与被告王晓光、常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吉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光、被告常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慕吉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2017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原告的叔辈弟慕吉福给原告捎回一个《土地承包合同》,并交给原告1.53万元的承包费,说合同是替原告代签的,原告没同意。2017年3月29日晚上,慕吉福的妻子,原告的两个女儿,两个女婿去找被告协商退合同,怎么说也不行。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被告与原告叔辈弟签的合同原告不认可,因原告没有授权,该合同是不成立的,不生效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尽快判决。王晓光、常颖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8日,原告的叔辈弟慕吉福代替原告慕吉财与被告王晓光、常颖签订了一个《土地承包合同》,并收取了1.53万元的承包费,在交给原告慕吉财时,原告对此并不同意,之后找被告协商退合同,遭到拒绝。本院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慕吉福对慕吉财的承包地没有处分权,其以慕吉财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未得到慕吉财的授权,事后亦未得到慕吉财的追认,故其代慕吉财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对原告慕吉财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2017年5月5日,原告慕吉财与被告王晓光、常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慕吉财与被告王晓光、常颖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91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晓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