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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连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连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景观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华,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志保,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霞光,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俊岗代理审判员  窦 敏代理审判员  王学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