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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辰民初字第7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某、李峻熙等与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峻熙,武文秀,孙国平,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辰民初字第7843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任民镇2委*组**号,系武晓雪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峻熙,男,200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系武晓雪之子。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系李峻熙之父。原告:武文秀,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系武晓雪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峰,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社区推荐)。原告:孙国平,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系武晓雪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峰,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社区推荐)。被告: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景丽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英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荣康,公司职员。原告李东伟、李峻熙、武文秀、孙国平与被告天津市久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京梅审 判 员  张兰津人民陪审员  谢成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