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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蔓与徐州金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金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蔓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二环西路丽景美厦246-3室。法定代表人:周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蔓,女,1974年8月26日,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徐州金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金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金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禹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