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汉东湖高新区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东湖高新区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宏荣,黄升菊,武汉土生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荣宝阁工艺美术品商行,夏鹏,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795号申请人:武汉东湖高新区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西路平安财富中心大厦B座19楼。法定代表人:胡电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波、秦前坤,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夏宏荣,男,1966年2月15日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黄升菊,女,1963年3月3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武汉土生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三期天梨阁北苑1单元8层1室。法定代表人:吴侠。被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荣宝阁工艺美术品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号。负责人:黄升菊。被申请人:夏鹏,男,1990年9月16日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夏成,男,1992年6月22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武汉东湖高新区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宏荣、黄升菊、武汉土生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荣宝阁工艺美术品商行、夏鹏、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武汉东湖高新区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宏荣、黄升菊、武汉土生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荣宝阁工艺美术品商行、夏鹏、夏成名下合计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东湖高新区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宏荣、黄升菊、武汉土生金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荣宝阁工艺美术品商行、夏鹏、夏成名下合计2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员 万文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