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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曾焕峰与刘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焕峰,刘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324号原告曾焕峰,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刘良波,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原告曾焕峰与被告刘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曾焕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焕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曾焕峰负担。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