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曾焕峰与刘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焕峰,刘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324号原告曾焕峰,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刘良波,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原告曾焕峰与被告刘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曾焕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焕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曾焕峰负担。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