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华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578号原告:华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东,泰州市高港区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原告华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华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计20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