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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金红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548号之二被执行人:李金红,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金红刑事罚金一案中,执行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扣划了李金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矿区支行的个人账户10400元,于2017年4月14日分别扣划了李金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西大街支行的个人账户3500元、1800元。李金红于2017年5月17日到庭向执行法院缴纳了剩余罚金843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该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刑初1548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缴纳刑事罚金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