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3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宋某某,闭某某,彭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3执保2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住所地龙州县独山路94号。代表人:李伟宁,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珂,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龙州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资产保全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申请人:宋某某,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申请人:闭某某,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申请人:彭某某,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申请人:梁某某,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宋某某、闭某某、彭某某、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宋某某、闭某某、彭某某、梁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州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某某、闭某某、彭某某、梁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州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5643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农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