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剑标、陆海英等与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标,陆海英,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867号原告:黄剑标,男,汉族,1984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现住南宁市。原告:陆海英,女,壮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住现住南宁市。被告: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2号南宁华润中心西写字楼31楼01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文杰。原告黄剑标、陆海英诉被告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剑标、陆海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剑标、陆海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剑标、陆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剑标、陆海英承担。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敬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