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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海琳与山西普国汽配城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琳,山西普国汽配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琳,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被执行人山西普国汽配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郭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海琳租金50000元及违约金153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8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79.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6)晋0109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普国汽配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康小屏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