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与魏波、赵晓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魏波,赵晓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1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巴彦乌素大街。负责人赵增光,该银行行长。被告魏波,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赵晓丽(系被告魏波妻子),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诉被告魏波、赵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南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