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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常茹楠诉冀胜利、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茹楠,冀胜利,段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793号申请执行人常茹楠,女,汉族,1993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冀胜利,男,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被执行人段丹丹,女,汉族,1980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常茹楠诉冀胜利、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7)郑黄证执字第22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茹楠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冀胜利、段丹丹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