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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路俊斌与被告刘艳玲、党永俊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俊斌,刘艳玲,党永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民初350号原告路俊斌,男,汉族,。被告刘艳玲,女,汉族。被告党永俊,男,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杨鸣,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城关镇澄馨园小区**号楼中单元*楼*户,身份号码:6121291971********。原告路俊斌与被告刘艳玲、党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俊斌,被告刘艳玲、党永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杨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俊斌诉称,2014年8月30日被告刘艳玲从原告处借款32万元,同年9月19日刘艳玲再次从原告借款43万元,两笔借款均口头约定月利率1.8%,每两个月付息一次,并出具借条。被告将两笔借款利息分别清至2015年6月、7月后,对剩余借款本息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75万元及利息(其中32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6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43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被告刘艳玲、党永俊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被告现无经济能力偿还,请求原告宽限两年,并将利息免除。经审理查明,刘艳玲与党永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30日被告刘艳玲从原告处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路俊斌现金叁拾贰万整(¥320,000),刘艳玲2014.8.30”;同年9月19日刘艳玲再次从原告借款43万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路俊斌现金肆拾叁万元整(¥430,000)刘艳玲2014.9.19”。两笔借款均口头约定月利率1.8%,每两个月付息一次。后被告将32万元借款利息清至2015年6月,将43万元借款利息清至2015年7月,对剩余借款本息尚未偿还。2017年3月21日原告涉诉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两份、本院与原告路俊斌、与被告党永俊谈话笔录、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艳玲从原告路俊斌处分两次借款共计75万元,其即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但其至今未还,故对路俊斌要求刘艳玲偿还借款75万元本金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8%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支持。因被告将32万元借款利息清至2015年6月,将43万元借款利息清至2015年7月,故被告刘艳玲对于32万元借款本金应从2015年7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对于43万元借款本金从2015年8月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1.8%计算利息。关于被告党永俊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刘艳玲、党永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党永俊亦未提供涉案债务为刘艳玲个人债务的证据,故应该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党永俊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艳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路俊斌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其中32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43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党永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刘艳玲、党永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赵智斌审 判 员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解明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