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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东与被执行人何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桄,四川昊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军,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李东与何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承俊审判员  王延堂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