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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永福与被告常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福,常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730号原告郑永福,男,汉族,居民。被告常广利,女,汉族,居民。原告郑永福与被告常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郑永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永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