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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乔贵琼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贵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282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贵琼,女,1976年6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身份证号510XXXX,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邛崃市XX镇**组。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4月2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5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辩护人孟亮,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贵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怡、被告人乔贵琼及其辩护人孟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贵琼于2014年染上吸毒恶习后,因无钱购买毒品,开始以贩养吸。2016年6月,被告人乔贵琼购买了3000元的冰毒约40克,用于贩卖和吸食。2017年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乔贵琼接到吸毒人员刘某某要求购买冰毒的电话后,双方约定到被告人乔贵琼借宿在邛崃市XX街道XX巷XX宿舍X栋X单元X楼杨某租住的出租房交易。约14时,刘某某来到该出租房,向被告人乔贵琼购买100元的冰毒一小包后离开,公安民警在文星巷口将其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刚购买的冰毒一小包(净重0.50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到杨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乔贵琼抓获,从其钱包内搜查出18小包冰毒(共计净重12.67克,随机抽样8包进行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刚贩毒所得100元,从出租房内搜查出贩毒使用的三星手机1部,从床上茶几上搜查出冰毒1小包,从藏于床下蓝色手包内搜查出冰毒1包(净重14.10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查获被告人乔贵琼的毒品数量为27.2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冰毒21包共计27.27克、贩毒所得100元、三星手机1部,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及其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移交毒品登记清单、被告人辨认贩卖毒品地点笔录和照片、被告人辨认购毒人员刘竑怡笔录和照片、被告人辨认贩毒所得、手机、钱包和手包照片、查获毒品称量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手机通话清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贵琼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毒品犯罪数量27.2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乔贵琼系吸毒人员,量刑时对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予以考虑,酌情处理。到案后,被告人乔贵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乔贵琼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贵琼的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乔贵琼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贵琼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乔贵琼为了吸毒而贩卖毒品,量刑时应当考虑其吸毒情节,被告人乔贵琼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贵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乔贵琼的违法所得100元、冰毒27.27克和作案工具三星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勇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江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