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振忠与高宏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忠,高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忠,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高宏松,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忠与被执行人高宏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虽另案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高宏松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