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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严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严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828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联勇,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何严秋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严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5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