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秀珍与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珍,杨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8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珍,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美英,女,1959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芷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王秀珍与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美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