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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继云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云,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周继云,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周继云与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勇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名下有车辆一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勇尚欠申请执行人周继云12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7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96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