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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4335陈丽峰与沈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峰,沈冰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4335号原告:陈丽峰,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冰心,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陈丽峰诉被告沈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冰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丽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为此起诉。沈冰心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沈冰心出具借条,向陈丽峰借款9万元。之后,因沈冰心未能还款,为此涉诉。陈丽峰对借款经过陈述如下:我与被告是朋友。我是在鹿苑和鑫社区和鑫路上开棋牌室的,常年保险柜里放现金备用。2016年10月1日,被告打电话给我问我借9万元付玛莎拉蒂车子的首付款,当时说借一下短期就能还给我。我当天在我办公室里把9万元现金给的被告,当时有任少锋在场。过了几天被告人就不见了,后来就一直没有找到,然后最近我才知道被告的另一个手机号码才跟被告短信联系了,也通过几个电话,被告都是承认借钱了,但是没有具体说什么时候还。任少锋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如下:我与原告是一起合伙开棋牌室的。大概在2016年9月底10月初,被告要买东西向原告借钱,他们谈的具体内容记不清了,好像是买车子。当时借钱挺多的,具体数字我不知道但是从保险柜里拿出来9、10万的样子。钱都是扎好的。被告先写的借条再拿的钱。被告拿到钱就用一黑色袋子把钱拿走了。后来原告一直在向被告要,还到他家去要过,应该是没有还。以上事实,有沈冰心出具的借条、短信记录、证人证言、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冰心结欠陈丽峰借款90000元,有借条、短信记录及证人证言佐证,事实清楚,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的主张合法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沈冰心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冰心应归还原告陈丽峰借款9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可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计取1025元,由被告沈冰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