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六平追偿权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3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99号城投大厦16楼,组织机构代码75007576-5。法定代表人孙光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六平,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六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六平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六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六平名下的财作出了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12月2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询和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八分所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渝BXXX**号车一辆和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向阳路房屋一套,上述车辆和房屋本案在诉讼中均进行了保全查封,2017年1月1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通过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股权信息。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查证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符合处置条件,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远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海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