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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烨与胡桂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烨,胡桂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244号原告:李烨,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桂荣,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系李烨的妻子。委托代理人:闫娟娟,河北德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桂军,男,1979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原告李烨与被告胡桂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桂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烨撤回对被告胡桂军的起诉。审 判 员  卢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