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5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大敏与被告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敏,张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114号原告:张大敏,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浑源县恒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军,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卫生院工作。原告张大敏与被告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大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大敏负担。审判长 杨 义审判员 乔有宏审判员 张晓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