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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大敏与被告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敏,张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114号原告:张大敏,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浑源县恒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军,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卫生院工作。原告张大敏与被告张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大敏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张大敏负担。审判长 杨 义审判员 乔有宏审判员 张晓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