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方平与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平,杨家华,周善品,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518号原告:周方平,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家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鹏,重庆市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善品,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3541914W。法定代表人:颜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923W。法定代表人:操钢林,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平,奉节县竹园司法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原告周方平与被告杨家华、周善品、重庆宏翔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周方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方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周方平负担。审 判 长 邱 天审 判 员 方 晏人民陪审员 冉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