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民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21层2101号。法定代表人:唐本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虹,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四川明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兴巷15号。法定代表人:汪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东,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东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虹、杨艳、被上诉人中川国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川国际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未准许东嘉公司要求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严重侵犯东嘉公司的诉讼权利;2.东嘉公司在一审中举示了中川国际与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和上海证券报公告,足以证明中川国际处置了双方共有的财产,一审认定中川国际未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错误的。中川国际辩称,一审依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所作出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东嘉公司提出一审侵犯其诉讼权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中川国际未处分双方共有的财产,东嘉公司的侵权索赔理由也不成立。东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川国际向东嘉公司赔偿15396436.36元,并自1998年11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15年1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8.01%)向东嘉公司支付利息损失19937615.26元,合计35334051.6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1年1月12日,中川国际与广汉市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一建)签订《关于合作实施乌干达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共同投资完成乌干达卡巴勒医院的维修工程,主要载明双方各出资250000美元,项目利润按出资份额先分20%后,剩余的80%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同年2月8日,中川国际出具了收到广汉一建250000美元额度的收据。1992年,中川国际与东嘉公司签订《关于在乌干达共同开发经营香子兰种植项目的内部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载明:1.如项目总投资额超出预算,则超出部分按各自出资比例追加;2.资金来源,将双方在乌干达合作的卡巴勒医院工程项目盈利转为本项目的投资,其具体金额待项目决算后确定;3.本项目由双方派代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宜;4.如项目发生亏损,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1993年3月23日,中川国际和东嘉公司、广汉一建在中川国际总部就卡巴勒医院工程项目归还中川国际和广汉一建所垫资金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1.本会议日期确定为卡巴勒项目归还中川国际和广汉一建为项目垫支的流动资金日期,从即日起双方垫支的本金不再计息;2.广汉一建为项目投入的250000美元外汇额度,项目(组)仍原数归还,暂存中川国际,待国外新开项目需要外汇时,由东嘉公司通知中川国际调用;3.按照双方1991年1月12日签订合同规定双方为项目垫资本金投入币种及利率计息,广汉一建所垫外汇配额人民币按美元利率计息。双方为项目垫资应计的利息东嘉公司为70486.81美元。1993年11月4日,广汉一建与中川国际签订了《关于乌干达欧文电站扩建工程OFE-1合同工程项目房建分部工程内部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东嘉公司向中川国际出具了《对外承包工程履约保函》,以担保金额935323美元向中川国际承担义务,具体担保物为价值3000万元的油库中的等价财产。该保函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承包工程履约担保函,自开立之日生效,有效期至广汉一建取得房建分部工程的最后竣工验证书之日止。广汉一建、东嘉公司、中川国际均在该保函上签字盖章。1993年12月31日,乌干达卡巴勒医院工程项目的建筑经理部报送了《对外承包企业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载明利润总额为143885.67美元。当时的中川国际驻乌干达坎帕拉办事处负责人、东嘉公司乌干达分部经理均在该决算报告上签字。1994年1月28日,中川国际驻乌干达坎帕拉办事处、东嘉公司以及香子兰农场共同召开了关于乌干达香子兰种植农场经营管理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1994年的3项投资编制预算核定后按两总部合作投资比例出资,如一方多投资,多投部分按月息10‰计息,待香子兰产生利润后先将一方多投资部分连本带息返还后,再按双方合同投资比例分成。1994年12月8日,中川国际驻乌干达坎帕拉办事处向中川国际总部提交《关于欧文房建工程交接的报告》。该报告载明:“中川国际与东嘉公司在乌合资的香子兰种植场,广汉也提出作为工程抵押金列入移交。我办意见,这个项目的移交不能列入欧文房建工程范围,应由中川国际驻乌干达办事处接管,冻结其一切财物,由广汉派出财务人员与办事处核实双方投资,核实后由广汉投资的资金,可列入广汉对欧文房建工程的抵押金,赔偿欧文项目的损失,香子兰种植场归中川国际所有。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1995年2月13日,东嘉公司代表与中川国际驻乌干达坎帕拉办事处代表、香子兰农场代表共同对香子兰农场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以及数量进行了清理,并制作了《乌干达香子兰农场财产清理表》,三方代表均在清理表上签字,此后东嘉公司便撤离乌干达回国。1996年4月6日,受东嘉公司委托,四川省财务审计公司作出财审司(1996)013号《审计查证报告》。该报告载明:1.审计的目的,东嘉公司为进一步核实香子兰农场项目的财务收支和有关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特委托我公司进行内部审计,以便提供评估香子兰农场项目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作为向有关单位报告财务资料的依据。审计的内容,主要是香子兰农场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对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核实;2.审计组根据东嘉公司提供的香子兰农场项目账薄、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和有关双方合作经营农场项目合同及卡巴勒医院工程项目的审计查证报告等文件资料;3.审计结果为资产总计1032097.82美元,负债总计为1032097.82美元。其中其它应付款55011.63美元,长期应付东嘉公司的乌干达卡巴勒医院项目收益分配收入及利息651480.64美元;4.因东嘉公司所属广汉一建早己撤离乌干达,合作经营香子兰农场项目已随着移交给中川国际继续管理经营。为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应抓紧进行结算清账,以利双方当事人的工作。1997年6月4日,中川国际与广汉一建召开关于乌干达卡巴勒医院维修工程和香子兰农场财务核对有关问题的会议,会议形成的纪要主要载明:1.本次财务核对双方授权签字人中川国际为文峰等三人,东嘉公司为付秀康等二人。2.对帐内容及方式为以乌干达卡巴勒医院维修工程的决算报告为基础,对其中的错漏部分应以事实为依据,核对一项签认一项。涉及乌干达卡巴勒医院维修工程和香子兰农场以及双方为该两项目垫支的资金、费用等具体原始单据由双方直接提供或由与该两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乌干达办事处单独出具此次财物核对人员的授权名单,确定其签字负责人为付秀康等二人。中川国际则于同年6月2日单独出具了此次财物核对人员的授权名单,确定了文峰、张明峰等九人为该次财物核对人员。同年6月5日,双方代表文峰、付秀康对乌干达卡巴勒医院维修工程财物核对情况进行了签认,结果为中川国际应付广汉一建管理费5150美元及投资款利息70486.81美元,其中应付广汉一建投资利息是根据1993年3月23日双方人员在中川国际的会议纪要。1998年11月2日,中川国际与省国资公司签订《关于转让中川国际部分资产的协议书》,其附件载明乌干达办事处基地、物资、设备、农场金额为人民币24997486.82元。1998年12月31日,双方当事人又就总合同金额的变更签订了补充协议。1999年5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函(1999)99号《关于中川公司资产重组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第三项载明:“同意对中川国际部分坏资产进行剥离,由省国资公司用转让部分国有股收入141120000元收购中川国际等额账面价值资产,使其具备收购四通电力设备97%股权的支付能力”。1999年5月26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中川国际董事会公告。该公告主要载明:1.中川国际与省国资公司于1998年11月2日签订了《关于转让中川国际部分资产的协议书》,据此将部分资产转移给省国资公司,该项转让事宜已在该公司一九九八年年度报告中公告。现该项转让已获四川省政府川府函(1999)99号文批准。本次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中关于乌干达办事处基地、物资、设备、农场(即香子兰农场)为人民币24997500元。2.转让双方约定,按该公司账面价值转让上述资产,总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41120000元;转让款在签约后两个月内支付;3.省国资公司是中川国际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65.73%的股份。四川广汉东嘉集团公司于1992年经工商登记设立,1996年4月20日年检后未再进行年检。四川东嘉(集团)有限公司是以四川广汉东嘉集团公司改组设立的股份制集团企业,1996年7月31日工商登记设立。2009年该公司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东嘉公司。中川国际系中国四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通过股份制改制而来。另查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就双方(即东嘉公司与中川国际)的争议查明: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2)川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对该案双方当事人(即东嘉公司与中川国际)在乌干达欧文房建项目的结算判决情况是:东嘉公司赔偿中川国际漏筋损失862398.18元人民币;东嘉公司返还中川国际超付的工程款999575.90元人民币;驳回东嘉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中川国际的其他反诉请求。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刑终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中川国际1999年5月26日公告的不良资产转让涉及丛钢(原中川国际法定代表人)等人犯合同诈骗罪。3.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监事会年度检查未发现香子兰农场资产的说明》,载明:“按照《公司法》、《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对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2008年至2010年年度财务检查中,未发现香子兰农场的相关资产。特此说明。”4.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和2012年4月20日两次出具的《关于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4112万元账面价值不良资产处理的专项说明》,载明:“根据省国资公司和中川国际出具的专项申明,前述中川国际将14112万元账面价值不良资产转让给国资公司事项,由于牵涉丛钢等犯罪分子对中川国际重大‘资产重组’的合同诈骗诉讼,前述资产转让完全是该合同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省国资委和中川国际双方未进行清产核资并办理交接手续,故截止目前,省国资公司一直未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我们在对省国资公司历年审计中,也未发现其进行账务处理。我们审计报告后附的省国资公司历年的财物决算报表数据也不包含前述此项交易的任何资产。”5.广汉一建于2001年1月18日被四川省广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经广汉市体改委批准,由东嘉公司对其清算,其原债权债务由东嘉公司承担。6.1993年12月14日,东嘉公司向中川国际出具的《对外承包工程履约保函》,载明:“东嘉公司应广汉一建司的要求,根据广汉一建司与中川国际签订的OFE-1合同房建部分工程内部分包合同规定,共同在此以担保金额935323美元(注:以分包合同金额10%计)向中川国际承担应尽义务。如出现违约,东嘉公司以价值3000万的油库中的等价财产偿还损失。本保函为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承包工程履约担保,自开立之日生效,有效期至广汉一建司取得房建分部工程的最后竣工验收证书之日为止。”广汉一建司、东嘉公司、中川国际均在该保函上签字盖章。7.1994年12月8日,中川国际驻乌干达办事处向中川国际总部报送的《关于欧文房建工程交接的报告》,载明:“交接的内容包括:1、人员移交。需要留下的由欧文总部接过来,作为欧文总部的职工分配岗位;欧文总部不需要的人员由广汉安排回国。2、工程资料和工程量。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图纸、标书规范、合同、来往函件、工程量,工程量包括交接之日起,广汉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要逐栋的测量、照相、摄影,然后交监工确认。3、资金财物。包括工程量月证书(已到账或未到账两部分),银行资金、现金资金、工程支出账目等。4、机械设备。包括工程机械设备和各种车辆、施工工具,测量仪器等。5、物资材料。6、办公用品。”该报告第五条“交接中的几个问题”中还载明:“广汉遗留的债权债务,应由广汉自行解决,这次交接后,有广汉留下的人员处理。乌办的欧文总部不介入”;“中川国际与东嘉公司在乌合资的香子兰种植场,广汉也提出作为工程抵押金列入移交。我办意见,这个项目的移交不能列入欧文房建工程范围,应由中川国际驻乌干达办事处接管,冻结期一切财物,由广汉派出财物人员与办事处核实双方投资,核实后,由广汉投资的资金,可列入广汉对欧文房建工程的抵押金,赔偿欧文项目的损失,香子兰种植场归中川国际所有。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就双方(即东嘉公司与中川国际)的争议经审理认为:一、关于东嘉公司是否与中川国际建立了以香子兰农场为欧文房建工程的担保问题。中川国际并未作出同意将与东嘉公司合作的香子兰农场作为欧文房建工程担保的意思表示。东嘉公司主张双方达成了将香子兰农场作为欧文房建工程的抵押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东嘉公司作为香子兰农场的共有人,在撤离乌干达时对香子兰农场财产的清理和移交并非抵押或质押的担保物移交。东嘉公司也无终止合作香子兰农场的意思表示。二、东嘉公司请求中川国际返还其在香子兰农场的权益及孳息70余万美元与东嘉公司应承担欧文房建工程担保责任金额的差值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双方在香子兰农场的合作事实上已经处于终止状态,需要进行终止合作的后续清算,双方可另行解决。这一清算关系,不属于该案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川国际是否擅自处分了东嘉公司在香子兰农场的财产;如果确实已经处分,是否造成财产损害;如果有财产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虽然1996年双方办理了移交手续,但是这个移交并不是对东嘉公司在香子兰农场财产的处置,而是将其在农场的财产交由中川国际经营管理。从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来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中川国际1999年5月26日公告的不良资产转让涉及原中川国际法定代表人丛刚等人犯合同诈骗罪。且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监事会年度检查未发现香子兰农场资产的说明》载明2008年至2010年年度财务检查中,未发现香子兰农场的相关资产。刑事判决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组办公室的说明,已经对于前述所谓的“转让”作了否定,香子兰农场并未处置。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该农场依然存在,并由中川国际管理。但是,双方在香子兰农场的合作事实上已经处于终止状态,需要进行终止合作的后续清算。综上,东嘉公司所诉中川国际擅自处分香子兰农场的财产的事实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东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并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是否因未准许东嘉公司要求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而损害其诉讼权利;2.中川国际是否擅自处分了双方共有的财产。(一)关于一审是否因未准许东嘉公司要求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而损害其诉讼权利的问题。东嘉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申请,要求调查收集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川国际出具的1998年、1999年、2000年年度审计报告,省国资公司1998年、1999年、2000年年度审计报告,本院(2006)川刑终字第330号刑事判决及1999年5月26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中川国际董事会决议,意图证明中川国际将其与东嘉公司共有的香子兰农场财产转让给省国资公司的事实,但该待证事实在中川国际与省国资公司达成的资产转让协议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中川国际董事会公告中已有充分体现,法院没有调查收集的必要,一审未准许东嘉公司的此项申请并无不当,也未损害东嘉公司的诉讼权利。因此,东嘉公司所提一审未准许其要求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严重侵犯其诉讼权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再次要求调查收集的申请也不予准许。(二)关于中川国际是否擅自处分了双方共有的财产的问题。虽然东嘉公司与中川国际于1996年办理了移交手续,但是该次移交并不是对香子兰农场财产的处置,而是将农场的财产交由中川国际经营管理。由于中川国际1999年5月26日公告的不良资产转让涉及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合同诈骗犯罪,中川国际与省国资公司达成的资产转让协议应属无效,该协议不应履行。事实上,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组办公室和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中川国际也未将上述协议列明的资产交付给省国资公司,香子兰农场的财产仍由中川国际经营管理,仍属于东嘉公司与中川国际共有,即是中川国际并未擅自处分香子兰农场属双方共有的财产。本院生效判决也已释明,双方在香子兰农场的合作事实上已经处于终止状态,需要进行终止合作的后续清算。因此,东嘉公司提出其在一审中已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中川国际处置了双方共有的财产,一审认定中川国际未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东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70.26元,由东嘉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长江审判员 刘 云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