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宝林与胡努斯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林,胡努斯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275号原告:杨宝林,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胡努斯吐,男,6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林诉被告胡努斯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杨宝林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