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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宝林与胡努斯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林,胡努斯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275号原告:杨宝林,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胡努斯吐,男,6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林诉被告胡努斯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杨宝林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