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彩云与闫天雄、喻忠琴、闫天鹏、闫天林、开生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彩云,闫天雄,喻忠琴,闫天鹏,闫天林,开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唐彩云,女,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闫天雄,男,生于1982年4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固原市区,农民。被执行人喻忠琴,女,生于1982年8月30日,汉族,宁夏泾源县人,初中文化,住固原市区,居民。被执行人闫天鹏,男,生于1974年10月9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闫天林,男,生于1980年3月10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教师。被执行人开生斌,男,生于1975年11月13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唐彩云与闫天雄、喻忠琴、闫天鹏、闫天林、开生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特1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彩云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15120、执行费576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闫天林银行工资账户冻结。申请执行人唐彩云与与被执行人闫天林达成和解,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闫天林工资清偿所欠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彩云与与被执行人闫天林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闫天林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宁0402民特16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代理审判员 李 广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屈效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