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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维才与叶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才,叶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697号原告:刘维才。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悌兵、陈玉朋。被告:叶忠国。原告刘维才与被告叶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刘维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才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75元,由原告刘维才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