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维才与叶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才,叶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697号原告:刘维才。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悌兵、陈玉朋。被告:叶忠国。原告刘维才与被告叶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刘维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维才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75元,由原告刘维才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