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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督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铁仕阳、木树森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铁仕阳,木树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督248号申请人:铁仕阳,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傣族,住普洱市思茅区。被申请人:木树森,男,1965年5月17日生,纳西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申请人铁仕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现被申请人木树森下落不明,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木树森,且申请人申请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00元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铁仕阳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黄海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慕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