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树才与赵志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树才,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马树才。被执行人赵志强。本院在执行马树才与赵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赵志强应付马树才案款31750元,诉讼费2170元。共计33920元。于2017年5月22日赵志强给付马树才10000元;剩余款2392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双方均无异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27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