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喜良、韩淑英、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作合作联社,刘喜良,韩淑英,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95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作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喜良,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韩淑英,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村。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李靖,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喜良、韩淑英、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桦川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