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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东与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初1118号原告谢东,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罗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谢东诉被告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谢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罗华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罗华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1月5日,被告罗华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罗华分文未还。被告罗华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告罗华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谢东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谢东同志人民币50万元,于2015年4月5日前归还。2015年1月5日,原告谢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赣东支行的本人银行账户内向被告罗华银行账户内汇入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内,被告罗华支付了原告谢东现金2万元作为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罗华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罗华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将借款50万元通过银行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对于被告罗华支付了原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万元,该支付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该利息计算应当按照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谢东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罗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8800元,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徐继军审 判 员  聂慧锋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