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明芳陈琳中与邹寿德许传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中,刘明芳,许传建,邹寿德,刘志中,肖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133号原告:陈琳中,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明芳,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影在市江津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俊,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传建,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初,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寿德,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小松,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志中,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肖林,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琳中、刘明芳与被告许传建、邹寿德及第三人刘志中、肖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琳中、刘明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琳中、刘明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中、刘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00元,由原告陈琳中、刘明芳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