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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7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煜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煜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士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7775号原告:上海煜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杭太圣,总经理。被告:陈士龙,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上海煜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煜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杭太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士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煜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4,624元;2、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其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协议,约定由其公司向被告定购圆顶阀的零部件,同月3日,其公司向被告预付了货款24,624元。后被告未按约交货,其公司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被告虽同意退款,但至今被告未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陈士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采购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订购12台圆顶阀的主要零部件,货款为49,248元,其余圆顶阀的零部件由原告外购后向被告提供,并由被告生产组装圆顶阀,交货期为6周,原告向被告预付上述货款的50%作为定金。协议还对其他事宜作了约定。同月3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24,624元。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未向原告交付圆顶阀。2016年9月13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被告虽同意退款,但至今未践约。审理中,原告称如被告能按约提供上述货物,原告可以得到后续120台圆顶阀的订单,原告预期有50余万元的利润,因被告未交付产品,导致原告订单取消,客户流失,故坚持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协议一份、网上付款凭证、通知函一份、微信、阿里巴巴国际网站向原告公司所发的邮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订购圆顶阀的主要零部件,并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部分货款,被告未按约定将货物交付原告已构成违约,后原告致函被告要求退还货款,被告予以同意,故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已解除;协议解除后被告理应向原告退还货款,然被告迟迟未践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士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煜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624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煜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计1,396元,由原告上海煜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陈士龙负担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树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