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春诉被告殷兴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春,殷兴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17号原告:刘桂春,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殷兴华,女,43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刘桂春与被告殷兴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桂春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春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兴华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刘桂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