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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春诉被告殷兴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春,殷兴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17号原告:刘桂春,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殷兴华,女,43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刘桂春与被告殷兴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桂春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春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兴华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刘桂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郎庆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