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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薛文俊与刘喜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俊,刘喜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159号原告:薛文俊,农民,住内蒙古清水河县。被告:刘喜成,农民,住内蒙古清水河县。原告薛文俊与被告刘喜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立案。原告薛文俊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文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1450元。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卿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