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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徐海东与李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东,许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10号申请人:徐海东,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许万清,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徐海东申请李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海东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要求对被申请人许万清在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市群英支行账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海东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内0781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许万清在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市群英支行账号予以冻结。现保全事项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