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国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881号原告: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国栋,男,汉族。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国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昌市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