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小妹与朱秀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妹,朱秀梅,李昌伟,王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妹,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梅,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审被告:李昌伟,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原审被告:王彤,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王小妹因与被上人朱秀梅、原审被告李昌伟、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小妹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其他两被告分别住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根据民诉法地域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或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朱秀梅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1日,出借方朱秀梅、借款方李昌伟、担保方王小妹、王彤、济南路通宇物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利息协议》。《借款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意一方可依法向历城人民法院诉讼。现被上诉人依据上述《协议》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朱秀梅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原审法院依据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亓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