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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8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姚苏成、张某某、郝某某、郝某、郝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周某某,姚某某,张某某,郝某某,郝某,郝某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某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857-2号原告:苏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毋永强,河津市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郝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军,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郝某山,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姚苏成、张某某、郝某某、郝某、郝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计2247.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雷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