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01执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俊芳与向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芳,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01执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芳,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畜牧局宿舍2单元4-2,身份证号码:510129196802063747。被执行人:向梅,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四川省道孚县人,住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光明路25号体委宿舍3楼2号,身份证号码:513326197902132040。本院在执行杨俊芳申请执行向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3301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晞审判员 陶 萍审判员 黄 雪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洛让志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