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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薛振、赵芳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振,赵芳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09号申请人:薛振,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赵芳震,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薛振与被申请人赵芳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芳震名下工资账户存款5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芳震名下工资账户存款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保全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续保,逾期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审 判 员  付春华代理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